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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21年7月11日
来源: 中国煤炭学会

煤炭行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16-2020年)》,鼓励煤炭从业人员参与、支持科普工作,推动人们科学素质不断提高,广泛宣传煤炭先进技术知识及其成果,提升煤炭行业整体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行业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煤炭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煤炭企业、煤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相关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场所。可以是煤炭企业的科技成果展示厅、可以是科研机构的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可以是相关高校的博物馆、标本馆、陈列馆,也可以是以网络、电视、印刷品(图书)、新媒体等为载体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的信息传媒机构。

有向社会公众宣传展示煤炭绿色开采、清洁利用、高效转化等煤炭先进科技知识及其成果,宣传展示煤矿安全生产先进科技知识、安全文化及其成果,宣传普及公众普遍关心的相关科学知识等意愿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

这些企事业单位需具备可面向公众宣传普及相关科学知识的固定场馆、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煤炭科普教育基地拥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中国煤炭学会给予开展公益性科普事业相关活动的指导、支持、宣传服务及推荐国家级科普类奖项等权利。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煤炭科普教育基地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备煤炭行业相关典型特质,能独立开展科普活动的单位,且所在单位领导重视,设有专门的科普工作机构。

(二)重视科普工作,具备开展科普工作的制度保障,有科普工作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具备开展科普工作所需的专兼职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有计划地开展科普工作人员培训。

(四)能够积极主动地参加中国煤炭学会指导下的各种科普活动,并结合基地实际组织特色科普教育活动。

(五)应在面向煤炭行业开放基础上,面向社会公众开放。

(六)申报单位应具备一定的科普信息化条件,能利用相关信息化手段(微信公众号、网站、期刊、报纸等)开展科普活动;并便于学会进行实时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  煤炭科普教育基地是为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重要平台,是科普工作的重要载体。申报单位要充分发挥公益性科普基础设施的作用,结合自身条件,按照全国、本地、本系统的部署,将贯彻《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16-2020年)》的有关任务落到实处。制定开展科普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充分发挥科普教育示范作用,利用自身优势创造条件,面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活动,保证开放时间和受众人数。

第六条  煤炭科普教育基地应不断提高科普服务的质量与水平。注重与相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固定联系和工作制度,合作开展社会化科普活动;注重科普活动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特色、有实效;注重科普资源的共建共享,积极吸纳和使用社会各方面的优秀科普资源,自主开发具有特色的科普展教资源。

第七条 煤炭科普教育基地应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开展专、兼职科普工作人员培训,积极发展科普志愿者队伍。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煤炭行业科普教育基地申报书》;

2. 申报报告;内容包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报理由和工作成效。

3. 申报煤炭科普教育基地的相关图片3-5张,包括外景及内设图片。

第九条  由中国煤炭学会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条  经专家评审、考察、公示后,由中国煤炭学会命名“煤炭行业科普教育基地”,颁发证书及牌匾。

第四章  指导与服务

第十一条  煤炭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承担对其日常活动和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职责。煤炭科普教育基地应按要求向中国煤炭学会提交科普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争取相关指导和支持。推荐单位应为煤炭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提供支持与服务。中国煤炭学会应指导煤炭科普教育基地积极参与“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等重点科普活动,不断提高煤炭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活动策划、科普展教资源开发等方面的能力;通过开展经验交流与培训,不断提升煤炭科普教育基地的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中国煤炭学会对煤炭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煤炭科普教育基地的命名期限为5年,期限过后应进行再认定工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煤炭科普教育基地命名: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不能满足本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或不能履行煤炭科普教育基地义务,经中国煤炭学会综合评估认定为不合格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煤炭学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