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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学会第二次全国会员普查方案发布时间: 2016年3月7日来源: 中国煤炭学会为贯彻中国科协关于加强会员管理,提高为会议服务水平的相关政策,落实学会“七大”关于面向会员开展各项服务的精神,进一步扩大学会会员队伍,完善会员管理体制,坚持突出科技工作者主体地位;同时为了改进为广大煤炭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方式方法,更好的发挥学会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作用, 中国煤炭学会决定在2016年进行第二次全国会员普查。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第二次本会(全国)会员普查,根据《中国煤炭学会章程》和《中国煤炭学会会员管理条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则
(一)第二次全国会员普查的目的是查清2008年以来学会会员数量、结构、分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学会在开展各项工作、获取基础信息、完善会员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会员统计信息支持。
(二)会员普查工作,按照“学会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分工协作、地方学会分级负责、团体会员单位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中国煤炭学会设立第二次全国会员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国会员普查工作。
分支机构和团体会员单位设立会员普查小组,做好本专委会(单位)的会员普查工作。
各小组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各分支机构和团体会员单位应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做好会员普查的宣传工作,为会员普查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会员普查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制度。各小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会员普查数据质量负总责,确保会员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二、会员普查的时间、对象和内容
(五)会员普查的时间是2016年1月1日-2016年11月30日。
(六)会员普查对象是中国煤炭学会已注册会员及有意愿加入中国煤炭学会的科技工作者、在校学生。
(七)会员普查以分支机构、地方煤炭学会和团体会员单位为注册单位进行登记。
在分支机构进行登记注册的会员,无需在团体会员单位重复注册(会员管理系统可自动识别会员所在单位)。
既未加入分支机构,所在单位又不属于中国煤炭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的个人,可在会员管理系统中选择总会类别进行申请。
(八)会员普查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国籍、民族、出生年月、受教育程度、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
(九)会员普查分为资深会员普查和普通会员普查。
(十)会员普查通知由中国煤炭学会统一印发,各分支机构、省(区、市)煤炭学会、有关团体会员单位负责转发。
(十一)各分支机构、省(区、市)煤炭学会、团体会员单位离退休人员,由各单位领导小组统一进行普查、汇总、登记、录入。
三、普查员的工作职责
(十二)各单位应至少配备1名普查员,负责本单位会员普查工作。
普查员负责指导本单位相关人员的登记、录入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直接进行录入登记。
(十三)普查员应当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会员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十四)普查员的培训工作由中国煤炭学会统一组织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充中国煤炭学会会员普查机构与普查人员对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和进行欺诈活动。
四、会员普查的准备工作
(十五)会员普查工作要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盖全国。
(十六)会员普查登记前,普查员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确本单位的普查范围等信息,摸底工作应于2016年5月底前完成。
五、会员普查的登记
(十七)会员普查的登记工作,从2016年6月1日开始到11月30日结束。
(十八)普通会员登记,采用网上填报方式进行;资深会员登记,在网上填报基础上,还应填写《中国煤炭学会资深会员登记表》。信息应逐项进行填写,做到不重不漏、准确无误。
《中国煤炭学会资深会员登记表》填写完成后,由申请人签字并加盖普查单位或所在单位公章。
(十九)会员普查登记时,申报人应当依法履行普查义务,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二十)会员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中国煤炭学会依法予以保密。
会员普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普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会员普查以外的目的。
六、会员普查数据的汇总、发布和管理
(二十一)会员普查数据由中国煤炭学会秘书处负责进行数据整理。录入采用中国科协所属学会会员管理系统。
(二十二)中国煤炭学会秘书处负责对普查登记信息的数量、结构、分布等情况进行汇总。
(二十三)中国煤炭学会秘书处应于2017年4月前完成会员普查数据的汇总工作。
(二十四)会员普查数据处理工作结束后,《中国煤炭学会资深会员登记表》由中国煤炭学会秘书处统一存档。
(二十五)中国煤炭学会应对会员普查实施的过程进行追踪,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七、其他
(二十六)中国煤炭学会可以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工作实施细则。
(二十七)本方案由中国煤炭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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