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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学会会员管理条例发布时间: 2014年9月26日来源: 中国煤炭学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中煤学会”)会员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全国性学会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煤炭学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煤学会会员管理主要目的是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努力实施“科教兴煤”战略,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和煤炭科技工作者,促进学科发展,促进人才成长,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切实提高煤炭工业发展科学化水平。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煤学会管理的个人普通会员、个人资深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二章 个人普通会员
第四条 拥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中煤学会,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会员。
(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科技工作1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科技工作3年以上的科技人员;
(三)具备相当于中级技术职称水平的自学成才人员;
(四)热心和积极支持中煤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企业管理人员。
第五条 入会程序
(一)申请者需登录中煤学会网站(www.chinacs.org.cn),完成网上注册、上传个人照片,将入会申请表下载打印,一式二份,报中煤学会或由学会分支机构、省级煤炭学会备案后报中煤学会。
(二)会员注册后由中煤学会颁发会员证,会员需提交一寸个人证件照,由中煤学会盖章后生效。
第六条 普通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普通会员的权利
1、有中煤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中煤学会的活动,包括学术活动、咨询服务、科技普及、专业技术培训、申报奖项,在分支机构任职等;
3、优先取得或优惠购买中煤学会的有关资料、刊物和简讯;
4、优先参加中煤学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和国际性活动;
5、同等条件下优先在中煤学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
6、对中煤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7、免费参观中国科技馆(老馆)。
8、免费参观中国煤炭博物馆等煤炭行业科普教育基地。
(二)普通会员的义务
1、执行中煤学会决议,完成中煤学会交办的工作,维护中煤学会的合法权益;
2、向中煤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3、每2―3年至少参加一次学术活动或撰写一篇学术论文,或以会员名义提出一项科技建议;
4、按规定缴纳个人会费(50元/人年)。
5、关心中煤学会工作,积极介绍会员入会。
第七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自由。退会需书面提交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二)无故2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三)严重违反中煤学会章程行为的。
(四)由发展单位发展的会员退会时,须征得发展单位同意。
第八条 普通会员管理
(一)个人会员由入会时发展单位管理,即省(区、市)煤炭学会、中煤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中煤学会团体会员单位煤炭学会(科协)。
(二)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愿意与中煤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人员,自愿申请入会,由专业(工作)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或省级煤炭学会推荐,报中煤学会批准并管理,同时报中国科协备案。外籍会员享有本条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个人资深会员
第九条 中煤学会会员中具有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等,或其他同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拥护中煤学会章程,热心中煤学会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成为中煤学会资深会员。
(一)中国煤炭学会理事;中煤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省级煤炭学会理事;市级煤炭学会常务理事;中煤学会团体会员单位煤炭学会(科协)常务理事;
(二)在煤炭科学技术领域内有重要贡献或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或管理干部;
(三)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创造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中国青年科技奖、全国煤炭青年科技奖其中一项;
(四)加入国际组织或国内其它合法全国性社会组织的理事。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人所属会员管理单位省(区、市)煤炭学会、中煤学会专业(工作)委员会、中煤学会团体会员单位或两名资深会员推荐,报中煤学会秘书处;
(二)秘书处初审合格者经中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批准、颁发资深会员证,并在中煤学会网站和《简讯》上公布。
(三)中煤学会资深会员由会员综合部在中煤学会个人会员管理系统中注册。
第十一条 资深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资深会员的权利
1、具备普通会员的所有权利;
2、优先举荐代表我国参加国际学术组织、参加中煤学会组织的国际学术会议和出国考察活动;
3、优先参加中煤学会组织的年会、学术活动、考察、论证、咨询、成果鉴定以及评奖等活动。
4、对煤炭工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5、免费取得中煤学会年度活动计划和内部刊物《简讯》;受中煤学会委派参加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6、提交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稿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在《煤炭学报》上刊登;
7、中煤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资深会员的义务
1、执行中煤学会决议,完成中煤学会委托的工作,维护中煤学会的合法权益;
2、收集和反映煤炭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3、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学术活动,或撰写一篇学术论文,或提出一项科技建议。
4、按规定缴纳个人资深会员会费(100元/人年);
5、中煤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资深会员退会
(一)资深会员有退会自由,须书面通知中煤学会秘书处。
(二)无正当理由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中煤学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三)资深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煤学会章程行为的,经中煤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资深会员管理
(一)资深会员由中煤学会秘书处统一管理,办理日常事务,颁发资深会员证,建立资深会员档案。
(二)资深会员推荐单位可委派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联系。
第四章 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拥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科研、教学、生产、建设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成立的相关学术性团体,承认中煤学会章程,愿意参加中煤学会的活动,支持中煤学会工作并按规定交纳会费,可申请成为中煤学会团体会员。
第十五条 愿意入会的单位需向中煤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煤炭学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经中煤学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后批准,颁发团体会员证。
第十六条 团体会员单位委派联络员,负责与中煤学会联络,并办理日常有关事务。
第十七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团体会员的权利
1、团体会员单位煤炭学会(科协)可发展个人会员、推荐资深会员,并做好会员管理工作。
2、优先参加有关的学术会议和论证、评估、咨询等活动;
3、优先获得或优惠购买中煤学会有关的学术资料;
4、优先获得有关国内、外学术活动信息并参加其活动;
5、定期免费获得中煤学会出版的有关刊物;
6、可要求中煤学会优先给予咨询服务和举办技术培训班;
7、中煤学会章程规定的会员应享受的其他权利。
(二)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中煤学会章程和团体会员条例;
2、执行中煤学会决议,完成中煤学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科学普及、技术咨询等活动;
4、按规定向中煤学会缴纳会费。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会费
(一)团体会员会费按照经民政部备案的《中国煤炭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有关标准执行;
(二)每年6月30日前,按照《中国煤炭学会会费管理办法》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三)团体会员会费用于发展中煤学会事业和为团体会员单位提供科技服务。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团体会员要求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退回团体会员证。
第二十条 连续两年不履行团体会员义务,不缴纳团体会员会费的单位,视为自动退会,应交回团体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由中煤学会管理,并颁发团体会员证牌,建立团体会员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条例同时废止。由中煤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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