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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炭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年9月26日
来源: 中国煤炭学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中国煤炭学会以下简称中煤学会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国科协组织工作条例》、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中国煤炭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费是中煤学会事业发展和为会员提供有益服务的重要财力保证,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  管理与标准

 

第三条会费管理须认真履行中国科协和民政部有关社团会费标准制定程序,遵守会费标准备案有关规定,完善会费管理制度。认真执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接受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监督,并在每年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和使用情况。

第四条会费管理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半数以上出席大会的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

第六条副理事长单位、特邀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个人会员、资深会员均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会费标准

团体会员或理事单位6000/年;

常务理事单位10000/年;

副理事长或特邀副理事长单位10万元/年及以上高等院校标准按3万元/年收取

专项会费收取仅用于重大活动或公益事项,数额由双方商定。

个人资深会员会费100//年;

个人普通会员会费50//年。

 

第三章  使用、缴纳与减免

 

第八条会费主要用于学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及其他为会员提供的相关服务。

第九条会费使用必须遵循财务制度,不得将会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或发放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收取会费须开具财政部门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第十条副理事长单位、常务理事、理事、团体会员单位会费于每年630日前缴纳。

第十一条个人资深会员和普通会员含各分支机构发展会费统一由中煤学会收取和管理。中煤学会可根据分支机构实际业务支出按比例拨付使用;省级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发展的个人会员,会费可由中煤学会代为收取,由双方协商使用。

第十二条确遇特殊情况的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团体会员单位可于当年630日前提出减免会费申请,经理事长办公会同意后可适当减免当年会费。

第十三条交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由中煤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