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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煤炭青年科学技术奖评选办法发布时间: 2015年5月28日来源: 中国煤炭学会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全国煤炭青年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煤炭青年科技奖”)评选工作,根据原国家煤炭工业部《煤炭青年科技奖组织工作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炭青年科技奖由原国家煤炭工业部《关于设立“煤炭青年科技奖”的通知》(煤人字〔1996〕第201号)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全国首批26个准许登记社会力量设奖目录》(〔2001〕国科奖设准字001号)批准设立。旨在造就一批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表彰奖励在煤炭工业发展和科技创新中做出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条 煤炭青年科技奖推荐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学风端正。
(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已取得会员证号的中国煤炭学会正式会员;
2、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女科技人员可适当放宽申报年龄至45岁。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学术上提出了新的思路和见解,发表后被公认为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
2、在科学技术实践中勇于创新,做出重要贡献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传播科学技术知识和新技术推广中成绩显著,做出突出业绩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四条 煤炭青年科技奖评选周期为1年1次,获奖人数为申报人员的1/3,不足1人按1人计算。往届获奖者不重复受奖。
第五条 煤炭青年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渠道
(一)中国煤炭学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编辑委员会,省(区、市)煤炭学会,学会各团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煤炭企事业单位和高校、科研院所。
(二)具有正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学会常务理事或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省级煤炭学会秘书长以上专家每2人可署名推荐1名候选人。
第六条 煤炭青年科技奖工作的组织与评审
(一)煤炭青年科技奖成立领导小组,决定奖励工作有关事项,审批评审结果。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办公室设在中煤学会秘书处。
(二)煤炭青年科技奖评选,组成评审组,负责年度奖励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评审委员不少于9人,采取充分讨论和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评选。
(三)评审结果在煤炭青年科技奖领导小组审批后,经公示予以确定。
第七条 中国煤炭学会组织颁奖,获奖决定将分别通报各推荐单位、获奖者所在单位及获奖者本人。获奖者有关材料应存入其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获奖者单位应给与获奖本人精神奖励和一定物质奖励。
第八条 支持措施
(一)对符合条件的青年科技人才择优推荐纳入国家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国青年科技奖、光华工程科技奖(青年奖)、中国青年女科学家奖和杰出工程师奖等。
(二)学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学会,团体会员和理事单位要结合现有科技计划和人才计划,在承担科研任务、提供保障条件、加大激励力度等方面对获奖者给予重点支持。
(三)学会组织获奖者开展跨领域的学术交流、联合攻关、专业培训以及与地方产业技术需求对接等活动,加强对获奖者的突出业绩和典型事迹进行宣传,创造有利于青年科技人才健康成长、充分发挥作用的环境。
第九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评奖工作依靠专家,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均按程序撤销获奖者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由中国煤炭学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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